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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乃自由思想之工具

《在你的语言里我无法适从》,印度艺术家席帕•古普塔(Shilpa Gupta)创作的一件装置艺术作品,于2018年在阿塞拜疆巴库的叶拉特现当代艺术空间展出。

“信息权与所有其他权利一样:其合法内容必须根据实际需求来界定,”法国哲学家勒内·马厄(René Maheu, 1905—1975年)写道,“当然,这里对‘需求’一词的理解有条件限制,意指人类发展需求,而不是个人利益或激情需求。”本文节选自他于1947年6月30日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哲学基础调研提交的题为“信息权和发表意见权”的答复。

勒内·马厄

将信息权纳入人权不单单是为了要让公众获得更多更好的知识,还涉及对信息功能进行彻底的重新思考。这一举措意味着我们必须对新闻行业的产品、工作方法甚至组织结构进行重新评估——不是从信息生成控制者的利益或偏见角度出发,而是从今后有理由期望信息成为自由思想工具的那些人的尊严角度出发。

从信息被视为人权的那一刻起,我们就不能再容忍那些把信息变成一种手段、以异化方式利用大众思想来攫取金钱和权力的体系和做法;对传递信息的人而言,信息成为了一种社会功能,应服务于解放思想。

信息权是受教育权的自然延伸,正因如此,我们才有可能定义其具体内容。

信息的实质内容有时被定义为“事实”或原始新闻,即没有经过解读的新闻。事实和观点之间素来存在差别,而且这种差别自有其实际意义,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什么是事实?事实就是证据。选择一种事实就是在间接地表达一种见解。追求绝对的客观性是根本行不通的。解放人的自由也不能寄希望于这种客观性。

信息是对素材的客观表述,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表述形成自己的观点——这可能是对信息更加完善的定义。无论是说服性还是质疑性的观点,发表观点始终具有辩驳意味。而信息的特征是其可用性,这与令人狂热的政治宣传或大众宣传不同。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自然会问, 承认人的信息权是否并不一定意味着承认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接近一切信息源?撇开事实上的不可行性不谈,这让人直接联想到的是很多为了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最正当的政治、经济或个人利益而施加的限制。

切实理解相对性

宣布人们拥有受教育权并不意味着儿童有权在任何年龄以任何方式学习一切内容。这只是意味着成年人有义务根据儿童在相应年龄的需求(和能力)为他们提供成长所需的知识。权利不过是一种工具——服务于按照人类理念去培养人的工具。与需求相关的工具仅仅是工具而已。

信息权与其他所有权利一样:其合法内容必须根据实际需求来界定。当然,这里对“需求”一词的理解有条件限制,意指人类发展需求,而不是个人利益或激情需求。

就其性质而言,这些需求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人类的互助友爱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如果我们只顾坚持利己主义,这种诉求便难以实现。然而,由于生活条件和发展模式存在很大差异,实际上不同人类群体的需求在时间和空间的各个方面都存在差异。这些群体并不都需要相同的信息。

在考虑人权时,我们一定要勇于将这一历史和社会学相对性要素纳入其中。对于那些必须努力让这些权利脱颖而出的人来说,这非但不会威胁到这些权利的有效实现,相反,只有根据这种相对性获得的切实理解才能赋予这些权利具体的意义。

发表意见权与历史相对性更加息息相关。相比之下,信息权必定是实现民主的条件之一,因此具有像原则一样的效力,但发表意见权属于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部分,所以体现了所有政治现实或做法的相对性。一个政权若是拥有稳定制度,并且其公民可以做到以下任意一点:置身事外,保持宽容或拥有出色的批判能力,那它就是非常幸运的,并且可以为个人观点的表达提供最自由的环境。事实上,这样的政权必须这么做,因为它的首要需求就是依靠这种不可或缺的刺激来维持进步。

与此相反,深陷激情之泥潭或为轻信所苦以致民主秩序岌岌可危的国家,又或是完全致力于变革式或系统化重建过程的民主国家,它们对个人的表达自由施加诸多限制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虽然这样做必然不利于实现完全统一。

发表意见权的实现必然受特定民主国家历史观点的制约,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为国家考虑而牺牲一项人权。相反,拒绝为了一个抽象概念而舍弃一项具体事业取得成功的价值与机会恰恰赋予了这项权利完整的意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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